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下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並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壹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參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本戶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
逮捕機關逮捕被逮捕的罪犯時,應當同時通知罪犯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