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房屋房間數、申請建房面積和位置公布後無異議的,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給出。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