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刑法等。“公共秩序”在中國是壹個法律術語。壹般來說,公共秩序是指壹個國家的根本利益,是指與壹個國家的國內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壹國法院在處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應當根據國內沖突規範適用所引用的外國法律,但所引用的外國法律違反了法院所在國(國內)的公共秩序,因此該國法院排除或者拒絕適用所引用的外國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經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