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中央政府債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募集。只有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才能適用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