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二十壹條。退役軍官由國家通過離休、轉業、按月領取退役金和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退役安置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並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級別、貢獻、專長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