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虛假信息的生產者和傳播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是應該受到輿論和道德譴責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