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具體條款:
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返本或者變相返本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
(三)退回原銷售或變相退回原銷售的商品房;
(四)以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是的。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回款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定期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在壹定期限內出租或變相出租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