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職能:
1.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在本地區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規;
2、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受理和批準本市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國的申請;
3、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受理和審批本市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臺灣的申請;
4、直接受理和審批區內公民出入境證件的換發、補發、延期、補發和變更;
5.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辦理外國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簽證和證件;
6.管理本地區外國人的入境、出境、過境、住宿、居留和旅行;
7.直接受理、審批華僑、港澳居民和臺灣省居民在大陸遺失出入境證件、證件過期等特殊情況,簽發出境證件和簽註;
8.受理外國人在本市定居的申請;
9、調查或協助調查涉外案(事)件;
10,負責遣返非法外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