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黨章第三十八條:黨組織應當本著痛定思痛、治病救人的精神,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並根據其錯誤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法的黨員必須被開除黨籍。
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妳不必在這種情況下開除黨籍。他不是政治罪犯。並不是說只要他被判刑就壹定會被開除黨籍。黨章明確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在妳的闡述中,當事人被判處緩刑壹年,因此並不嚴重違反刑法。因此,沒有必要開除黨籍。
黨章第四十條:對黨員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黨員被開除黨籍,應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對黨員給予紀律處分。
如果妳真的認為妳應該被開除黨籍,妳應該去支部反映情況,而且必須由支部會議討論決定。妳也可以去縣委和縣紀委反應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