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向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並不能向施工單位追償。而且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屬於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此,對於開發商而言,為了避免保修期結束後施工單位對購房者的保修義務,應盡量縮短竣工驗收之日至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之日的時間,使施工單位保修義務的持續時間不低於最低保修期1998。
二是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向質量缺陷責任方追償賠償責任。《建築法》第六十條、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有權向責任人要求賠償”。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滿,也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因此開發商可以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三是保修期滿後,住宅商品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 * *使用的部位和* * *使用的設施設備外,業主可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壹般由業主本人承擔。
二、施工質量保修期的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有防水要求的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滲漏為5年;(3)采暖和制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和制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為2年;(五)改造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