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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壹款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進行。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如果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不方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請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壹款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下車進行,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如果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不方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請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2004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開啟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的歷史進程。至此,圍繞這部法律形成了內容全面、形式統壹、規範協調的規範性文件體系,為推進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設、增強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規範交警執法行為奠定了基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確立後,進壹步完善相應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關鍵。公安部門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主體,在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規範化等方面也出臺了壹系列部門規章、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有力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項規定的落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實施。如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應通過;如果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不方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請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