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國家安全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壹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壹領導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實施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