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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裁員壹個月嚴重嗎?
法律分析:嚴重。下崗本來是指把人或事從原來的崗位上撤下來。現在是下崗職工的簡稱,是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導致的客觀現象。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總量大且增長快,遠遠超過社會生產的需求,就業崗位數量相對不足。導致很多需要分流的企業富余員工暫時找不到就業機會,成為下崗工人。下崗工人現象是計劃經濟下經濟轉軌過程中就業制度的必然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