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九條“對按照規定必須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遺漏,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財政部關於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金材昱[2 0 10]76號)“自201
從1、1、1起,除教育費外,市級預算單位預算外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支付。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資金,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轉為預算支出的,由上壹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由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