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表明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系,明確雙方勞動關系的邊界,也為勞動者日後建立下壹步勞動關系排除不必要的障礙。
寫離職證明時,應包括:用工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基本信息;勞動關系建立日期;勞動關系終止日期;勞動關系期間,勞動者擔任職務;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雙方簽字蓋章等。
離職證明標準格式說明:
1,證明格式。
2.所需資料:公司名稱(註冊全稱)、排雷員姓名、排雷員職務、工作時間、發證日期、發證日期加蓋公章。另外,通常會註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是唯壹的。
3.如果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已支付補償,建議在離職證明中說明競業限制協議。
4.公司標誌——印在頁眉上,以提升公司形象。您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信息。
5.壹般用A4紙打印(文件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公司采用中間部分壹式兩份密封的方法。
6.沒有錯別字,不允許篡改。如有填寫錯誤,建議補辦。
7.現在的證書壹般是在留存空白版的基礎上添加變更信息後打印的,看起來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用便利貼手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