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壹)受理符合要求的投訴並告知投訴人;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終止:
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二)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商品後,被投訴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四)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六)消費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超過壹年,或者消費者不能證明其權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