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絡賭博案件,法院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審理,並可決定扣押或沒收涉案資金。如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已經扣除了壹部分款項,並且案件已經結案,則在正常情況下不會繼續扣除。
法院在處理網絡賭博案件時,會根據涉及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裁決。通常情況下,如果法院已經扣押或沒收了涉案資金,並且案件已經結案,那麽扣押的資金將被視為非法所得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但需要註意的是,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會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實際情況。因此,如果您有具體的案件背景或相關細節,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機構,以便獲得更準確的法律咨詢和答案。
綜上所述:網絡賭博法院判決扣錢後,如果已經扣了壹部分錢,案件已經結案,通常不會繼續扣錢。但具體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因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機構,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