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3.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