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法通過在壹定時間內限制男方在離婚訴訟中的離婚權利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適用此限。”需要註意的是:第壹,該規定僅剝奪了男方在壹定期限內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6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提出離婚請求。上述期限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離婚權利;第二,只有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才發揮作用,因此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限制。壹般來說,女性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大多是因為壹些特別緊急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對女性、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將更加不利;第三,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壹般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有重大緊迫事由時。如果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堅持離婚。即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註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許多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對對方有壹種依賴和信任。這種長期的依賴和信任會讓他們養成習慣甚至變得麻木。他們很少意識到他們應該從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就是說,他們對婚姻太過自信,覺得什麽都不會改變。事實上,現在的婚姻很脆弱。我建議女性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註意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關註家庭收支情況,保存相關財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