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擴展數據:
法律規定有三個試用期:
1.拘役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
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但不能少於壹年。
(《刑法》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定義)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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