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仔細閱讀通知內容* *:了解法院要求的具體內容,包括需要履行的義務、履行期限和不履行可能產生的後果。
2.**及時履行義務*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通知中的要求盡快履行義務。
3.**與申請執行人協商* *:如果不能立即履行義務,可以嘗試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尋求延期或分期履行等解決方案。
4.**申請延期或者分期履行* *:如果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妳有合理的理由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
5.**異議* *:如果妳認為執行通知書有錯誤或者有爭議,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6.**法律咨詢* *:由於涉及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法律後果,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和應對策略。
7.**規避執行* *:不得隱匿、轉移財產或者采取其他行為規避法院執行,可能導致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信用等法律後果加重。
請記住,執行是法院為保證判決或裁定的執行而采取的措施,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