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2.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3.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致人死亡:過失必須是造成他人死亡的原因之壹;
2.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指人們在應當預見到他人可能受到傷害的情況下,由於疏忽、過失或者違反管理規定而未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違反安全管理法規造成的死亡:例如,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安全生產法規、消防安全法規等。,導致他人死亡;
2.危險物品使用不當導致死亡:如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物品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他人死亡;
3.不當醫療行為導致死亡:如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當醫療行為導致患者死亡;
4.教育看護行為不當導致死亡:如幼兒園、學校、托管機構、福利院等單位或個人教育看護行為不當導致兒童或他人死亡。
綜上所述,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種犯罪,是指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