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用異物如何賠償食用異物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可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在近期的糾紛中,因食品中的異物未對消費者造成實際人身損害,對是否支持“十倍賠償”的請求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只要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論是否對消費者造成了實質損害,都可以請求十倍賠償;第二種觀點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了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了懲罰性責任。這兩個條款是互補的,即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必須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否則不應予以支持。
只退回問題食品是逃避法律責任。
“如果食品吃出異物,消費者除了要求退還價款外,還可以向商家要求十倍賠償。”《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的規定是壹項懲罰性賠償原則。壹些銷售問題食品的商家只給消費者退款或換貨,從而逃避法律責任是錯誤的。此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消費者因購買問題食品導致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