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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我國國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1)職務行為主體。職務行為或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壹,即國家只在壹定範圍內對該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我國侵權行為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二)職務違法。這壹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兩個內容:壹是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履行職責的行為必須違法。

(三)損害事實。因為設立國家賠償的目的是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④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家將承擔賠償責任。損害事實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資格、實質侵權的存在以及損害結果與行為之間的直接關系。國家賠償責任的起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既定的客觀損害。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後果和因果關系四部分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償的,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前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