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意味著自然人和法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都必須能夠理解和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其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
第二,意思是真實的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意誌的真實表達。這意味著行為人應當出於自己的真實意願進行民事活動,而不是受欺詐、脅迫或誤解的影響。如果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則該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視為無效或可撤銷。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必須合法合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無效。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要求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表達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這些規定是確保民事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據,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