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壹般為無資質但借用有資質建築企業名義的施工人;或被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承包人;也就是實際進行項目建設的施工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三)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