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補償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布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情況,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聽取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申請補償。
記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