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意見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處理。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認罰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條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其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等。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依法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法律幫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