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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中的雙倍利息?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金錢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文章鏈接:《最高法關於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計算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金錢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2.第二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載明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第三條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轉移、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提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物抵債的,自成交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改變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自財產變更完成之日起計算。

對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的,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4.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雙倍債務的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