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保護四個主要面。
2.未成年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10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上但18歲以下)。
3.由於他們的行為能力受到年齡的限制,在社會活動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負有同等保護責任。
4.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少數民族、患有精神疾病和身體疾病的人,所有這些人都是國家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因此,國家從立法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和保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館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場館,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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