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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什麽和改進教學的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如下: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老師的介紹如下:

教師的待遇包括工資、醫療、住房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依法保障教師待遇,對於真正落實尊師重教、尊重知識和人才的方針,提高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最終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除教師外,學校中還有其他各類工作人員為教育提供輔助和後勤工作。《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實行教育工作人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助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這兩類人員屬於學校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教育工作者,他們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學校的保護。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教師及其他職工合法權益的義務。基於《教育法》的規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