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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事錯案賠償的依據
申請民事誤判賠償有兩個理由。

法律分析

民事誤判往往導致受益人的誤判。判決糾正後,法院可以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將強制執行。如果民事誤判中沒有受益人(不當得利)或已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受害人很難獲得有效的救濟和賠償。相關當局必須對這種損害進行賠償。壹般來說,錯案民事賠償應滿足兩個條件:1,且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執行,經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後,已被法院或上級法院依法撤銷。2.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不可撤銷,如果沒有不當得利,受害者可以要求有關當局賠償他所遭受的所有損失。如果法院的錯誤判決在執行後可以撤銷,受害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剩余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賠償請求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