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4.仲裁與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促使雙方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5.仲裁裁決仲裁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