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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試用期內執行以下六項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強制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不能在勞動合同之外計算,即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於崗位未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壹次。勞動合同續訂時,勞動者變更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變更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或者認為不適合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試用期不能延長繼續考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