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情況如下:
1,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壹方患有嚴重疾病而未能在婚前說出實情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是:
1.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3.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4.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5.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可撤銷婚姻應當在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⑴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