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⑴在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致人重傷、死亡的搶劫;(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7)持槍搶劫。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保障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查證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受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按盜竊罪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