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禁止及時交貨是尊重人權的基本要求,因為人們總是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來計劃和實施其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以自由地生活和行動,因為現有的有效法律是可預測的,人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行動。人們無法預測立法機構在采取行動後將如何修改法律,也不可能根據未來的法律安排自己的行動。如果公民現在的法律行為因為將來法律的變化而被宣布為非法並受到懲罰,則該公民沒有自由,因此禁止適用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律是對人身自由的保護。對於舊法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新法並不認為是犯罪,這說明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行為已經沒有刑法規範的意義,不在刑事處罰之列。因此,使用新法,即處罰較輕的法律,更有利於保護公民權利。禁止適用對行為人不利的事後法律,但不禁止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事後法律,即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從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予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