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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麽?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經濟利益時可以扣除的金額,即資產未來根據稅法納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

初始確認資產時,其計稅基礎壹般為取得成本,即企業取得資產所支付的成本允許在未來稅前扣除。在持續持有資產的過程中,其計稅基礎是指資產的取得成本減去前期已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後的余額。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相對應。有時它們是相同的,但有時它們是不同的。由於會計和稅法的會計目的不同,它們在收入的確認、成本的扣除和資產的處置方面往往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企業各項資產的歷史成本,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應當作為計稅依據。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資產時實際發生的費用。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除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以外,不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四)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重置價值是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6)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費用外,重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將增加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