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醫療器械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必須包括醫療器械銷售;
2.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或者職稱;
3.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和倉儲場所;
4、具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全部委托給其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可不設倉庫;
5、具有與經營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6.具有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能力,或者同意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專業資格或者職稱;
(二)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三)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
(四)與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具有專業指導、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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