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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102條的立法意圖、解釋、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
《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在對外關系上,因* *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具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 *沒有連帶債權債務的除外;在* * *人的內部關系中,除* * *另有約定外,壹部分人以其股份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另壹部分人以* * * *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1.本條所稱涉外關系,是指* * *某人與* * *某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三人因* * *擁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而損害其財產的,第三人應當對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對於某些人來說,他們有權為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根據該條規定,無論* * *按份共有財產還是* * *與* * *共有財產,均由* *人共同享有債權。3.* * *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所產生的債務將導致對第三方的損害賠償債務。根據該條規定,* * *某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第三人的債權。4.本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 *沒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其含義是,如果某壹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 * *所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對外關系中,* * *的部分人不享有共同債權,承擔共同債務,那麽適用該法律的規定,因為這類法律屬於特別法。5.本文所稱的“內部關系”是指* * *人之間的關系,與* * *以外的第三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