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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於2017438+0703通過,該解釋共163條* * *自2065438。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7 1113 10月17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65438年2月8日起施行)【20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07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2月8日起施行)。管轄權三。訴訟參與人。證據訴期間,服務VI。起訴和受理。審判和判決八。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機關與被告共同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十、規範性文件審查十二。執行十三。附則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