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能永久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讓、互換、轉包、租賃等方式轉讓,但土地轉讓期限不能超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因此,土地可以轉讓,但不能永久轉讓,只能轉讓使用年限內的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所有權利和義務也隨之轉移。簽訂出讓合同前,必須核實出讓方的主體資格,出讓方必須是在土地使用者上登記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的,應提供同意轉讓的相關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如下:
1.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履行合同義務;
3.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
4.去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租賃、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