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垃圾轉運站與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標準如下:
(1)轉運量小於150噸/日,與相鄰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0米;
(2)轉運量在150-450噸/天之間,與相鄰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5米;
(3)轉運能力大於450噸/日,與相鄰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30米。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90條
物業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活水的利用應在不動產的相鄰業主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291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所有權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條
房地產所有權人因修建、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煤氣管道等需要使用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房子離垃圾房很近怎麽辦?
這所房子靠近垃圾房。處理方法如下:
1,向居委會和物業反映問題並協商解決。可以在垃圾場設置圍欄,統壹清理裸露的建築垃圾,然後在垃圾場設置兩個大門,防止建築垃圾隨意傾倒,可以實行建築垃圾隔間預約制度;
2、制定垃圾清運的規章制度。定期清理建築垃圾,但盡量選擇業主上班的時間及時清理。周末盡量不撿垃圾,控制時間,做好環境清潔,從源頭上杜絕影響,從而緩解建築垃圾擾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