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 * *安全;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放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
1,以放火方法殺害(焚燒)特定個人的行為,即使用危險方法殺人,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論處;
2、為了殺人而使用指向特定對象的危險方法,沒有且不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殺人罪或傷害罪論處。比如放火燒單戶人家的房子,在某人的飯碗裏下毒;
3、殺人後,使用危險方法毀壞屍體的,應當數罪並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縱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條
縱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性破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交付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