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對國家內部事務享有自治權。自主權是自我管理、自我籌資、自我發展和自我服務的權力。自治範圍主要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鎮。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必須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中央政府有權監督和決定某些事項。
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自治條例、規章和其他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家重要政策的要求。
4.民族自治地方的領導機關和自治議會依法制定地方政策、措施和計劃,管理和調度地方事務,分配和使用分配給地方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總量指標。
5.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領導機關必須依法行使權力,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民族團結、宗教信仰自由、文化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權利。
意義
1有利於維護國家和民族的統壹。我國是壹個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關系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自治地方內部和之間建立聯系的重要紐帶,有利於協調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團結。
2.有利於促進民族團結穩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關系保障了各民族依法享有自治權和管理權,有利於實現多民族相互尊重、和諧共處,為促進民族團結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3、有利於加強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關系有利於促進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邊疆地區、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發展,對保障少數民族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開發利用民族地區資源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