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涉嫌非法經營,應予立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二,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3.法律依據: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