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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如何認定的?
法律主體性: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其他犯罪的界限。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構成,根據《刑法》第149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從重處罰定罪處罰。這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①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②犯罪形式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壹方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在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結果。在實踐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判斷壹般應取決於對假藥的實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比如說。對假藥的成分、性質和有效性進行醫學鑒定,並推斷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雖然是假藥,但不壹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需要具體鑒定。如果毒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當然不能認為構成本罪;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當然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和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壹)藥品所含成份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③變質藥品;(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假藥?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假藥的,可以根據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