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督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