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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糾紛,鄰居不時在公共場合辱罵我們家。有什麽合法的途徑解決嗎?
屬於民事糾紛的,可以由居委會或轄區民警進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名譽權、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也構成犯罪。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侵犯名譽權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侮辱是指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公開貶低他人人格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如在文章中使用淫穢和骯臟的詞語侮辱對方,用貶低的語言攻擊對方。誹謗是指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加以宣傳和傳播。宣傳他人隱私,造成壹定影響,也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2)行為已造成壹定損害後果。具體包括: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這應當是客觀事實,而不僅僅是被害人的主觀自我感覺;受害者的精神痛苦,雖然這種結果無法量化,但實際上是在受害者的外部行為中透露出來的;受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如因無法工作而收入減少,失去先前確定的演出機會以及無法獲得報酬。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損害後果是由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如以發泄不滿、報復他人為目的故意或過失實施侵權行為。以上四個要求必須同時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