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者完全合理,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並征得勞動者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形: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已經嚴重威脅人民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設備檢修和維護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進行;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國家計劃以外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以上是警察可以拒絕加班的回答,具體看自身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